遺囑公證

遺囑公證

依我國民法規定,應經公證始生遺囑效力之遺囑有三種: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以及經過封緘

之遺囑。公證遺囑之作成需要兩名見證人,並且立遺囑人在公證人面前口述其遺囑內容,公

證人筆錄並對之說明,適用於立遺囑人不識字、無法寫字及不想寫字之情形。其方式複雜,

但相對謹慎。密封遺囑也需要兩名見證人,並且須向公證人提出,由公證人確認並完成相關

方式,方可生密封遺囑之效力。最後,封緘之遺囑並不是單指密封遺囑,可能是自書遺囑的

封緘,也有可能是代筆遺囑的封緘,故不論如何,依民法規定,封緘遺囑之開視,非在親屬

會議當場或法院公證處,不得為之。

 

除公證遺囑與密封遺囑必須經過公證之外,其他遺囑類型亦得為公證或認證,最常見者乃自

書遺囑,因為其方式最為簡單,只要立遺囑人自書全文及日期並簽名即可。然而,自書遺囑

經常在立遺囑人身後發生真偽的糾紛,恐讓立遺囑人的遺願與立遺囑人一同被埋葬。因此建

議自書遺囑也辦理公證或認證,由公證人確認並證明立遺囑人確實完成自書遺囑之法定方式

。但亦可以認證方式辦理,較為便宜並亦具有同樣預防糾紛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