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的效力

公證的效力

■公證的效力可以分一般效力與特別效力來加以說明。公證的一般效力是確保法律行為的有效成立

,杜絕日後紛爭。由於公證人於公證當下已對當事人的真意以及法律行為成立生效應備的要件加以

審查,甚至為當事人釐清契約中不明瞭的文字,並於公證書中記錄下向當事人闡明及當事人回答等

相關體驗內容,因此可以避免當事人日後產生糾紛。即使有糾紛,任何人也不能推翻公證人當初體

驗紀錄之公證書內容,公證書因此在法庭上具有相當之證據力及證明力。在私權事實的公證也有同

樣的效果。公證人將其體驗的私權事實詳實紀錄並做成公證書,以免日後起訴時證據滅失。

 

■至於公證的特別效力,主要是指法律對特定之法律行為賦予之特別效力,包含公證法以及其他法

律賦予之特別效力。公證法對於特定的「給付」賦予得約定強制執行之效力(公證法13),一旦債

務人不履行特定義務,債權人可以直接持公證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不須經過冗長的訴訟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