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契約公證

租賃契約公證

租賃契約公證最大的好處在於得約定強制執行,也是大部分出租人請求辦理公證之最主

要原因。租賃契約最常見者乃房屋租賃。房屋租約經過公證,除了預防糾紛之外,還可

以預防訴訟。對出租人來說,承租人繳付租金、返還房屋以及給付違約金等義務皆可在

公證時約定強制執行。對承租人來說,除了出租人返還押金之義務可以約定強制執行之

外,如果租期超過5年或未定期限,也可取得買賣不破租賃之效力民法425。換言之,如

果租期超過5年或未定期限而未辦理公證,出租人一旦於租期中將房屋所有權移轉於第三

人,第三人若要求返還房屋,承租人不得對該第三人主張其有租約而可繼續使用房屋。